外省市企业应到上海建委管理处受理进沪备案手续,上海建委管理处核实汇总后报上海建筑建材受理服务中心受理。
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企业标准备案、申报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管理顾问公司。本公司重视咨询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公司为全国各地上千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各类咨询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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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承接施工任务的全部材料和书面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管办,市建管办收到市企管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
凡准予进沪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到市企管处办理具体进沪手续,凭市企管处核发的建设工程投标通知书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或按有关规定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建筑劳务。中标后,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企管处领取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的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是外地施工企业在沪承接施工业务的资格证明。
关于外省建筑企业进沪备案、进苏备案进苏施工、进浙施工备案,合同备案,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代理进沪备案、外地企业进沪备案、我公司紧跟建委步伐,现已为多家企业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换证及外地施工企业成功入沪备案,并为企业获取了上海诚信手册。我们已专业的服务和胜于雄辩的实例赢得了广大企业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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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企业进沪施工需准备已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7、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进沪备案的注册人员身份 证复印件
9、驻沪地址的相关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0、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近一个月)
11、公开招标信息、建设单位或工程总包单位发出的项目邀请函(附报建编号)
注:1,营业执照、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企业信息内容应一致;
2、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审核原件;
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末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
第五条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实施管理。 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机构应当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 (四)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质量、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 (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六)在本市有确定的经营场所。